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誠物流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宥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