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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UNG HAE YUN

代  理  人  林宥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夏澹寧
合作金庫雙和分行
112年10月31日
745,264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