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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黃桂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捷能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吳柏楨
聯邦銀行
板橋分行
112年1月15日

16,000元

UA0000000

002
捷能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吳柏楨
聯邦銀行
板橋分行
112年2月15日
16,000元
UA0000000

003
捷能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吳柏楨
聯邦銀行
板橋分行
112年3月15日
16,000元
UA0000000

004
捷能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吳柏楨
聯邦銀行
板橋分行
112年4月15日
16,000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