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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昶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廖星宇
上列
聲請人
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張嘉松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12年12月27日
53,408元
FA0000000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