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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川大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村 
代  理  人  黃禹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大漢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蔡錦城
合作金庫銀行南三重分行
112年12月31日
127,544元
E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