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旺
訴訟代理人  陳嘉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5 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互暢有限公司許育誠
台灣企銀新莊分行
113年1月31日
66,15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