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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德鑫雷射切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淑玲 
代  理  人  池宗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証翔機電有限公司 林清輝
彰化銀行蘆洲分行
112年12月20日
21,315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