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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陳芊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5月2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創點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1月15日
81,347元
HLA0000000

002
力維新室內指標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1月15日
24,900元
H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