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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芳如 
代  理  人  朱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5月27日屆滿(期間末日113年5月26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立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廖炳榮
彰化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12月29日
182,952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