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0號
代 理 人 林王梅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6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