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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軍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茂
代  理  人  林王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6 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維宏食品有限公司 張庭豪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
112年12月31日
30,600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