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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新視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萍 
訴訟代理人  吳亭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分行
104年7月3日
20,000元
F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