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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新視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惠萍
訴訟代理人
吳亭頤
上列
聲請人
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6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
已於民國113年4月8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分行
104年7月3日
20,000元
FE0000000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