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國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恕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和分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和分公司
113年1月19日
3,430,000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