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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東華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沛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東華紙器有限公司
蘆洲區農會
111年10月10日
61,941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