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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儀 
代  理  人  陳昭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嘉彰股份有限公司  宋貴修
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行
113年3月31日
99,810元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