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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林嘉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菖甫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
113年4月11日
172,000元
AE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