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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王程素卿(即王全忠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映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王全忠之繼承人,因就王全忠遺產與其他繼承人為遺產分割協議後,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Y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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