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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律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鈞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蘇錦文
彰化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4月30日
223,965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