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松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山原盒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樹林分行
113年5月31日
2萬5,364元
F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