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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8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7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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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