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峻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菊秀     
代  理  人  蔡坤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28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峻揮有限公司 段菊秀
五股區農會
113年6月10日
39,165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