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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政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財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3年9月11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3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賀成工程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
北中和分行
113年2月3日
158,366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