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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政騏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7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 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3年9月11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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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