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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鈞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圳  
代  理  人  朱淑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全章興實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土城分行
113年6月2日
12,495元
5809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