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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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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鄭志和即上贏塑膠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實優實業有限公司 楊振國
玉山土城分行
113年5月17日
369,429元
FA4404995
002
實優實業有限公司 楊振國
玉山土城分行
113年5月17日
50,141元
FA4404996
003
實優實業有限公司 楊振國
玉山土城分行
113年5月17日
148,228元
FA4404997
004
實優實業有限公司 楊振國
玉山土城分行
113年5月17日
201,101元
FA4404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