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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蓮  
代  理  人  高筱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鳳蓮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5月10日
2,145,227元
SCAA7175548
2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鳳蓮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5月10日
843,551元
SCAA7174664
3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鳳蓮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5月10日
517,250元
SCAA7174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