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王莉芳即施王莉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67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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