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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程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江珠萍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
112年8月31日
107,10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