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動原通創意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3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動原通創意
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4月30日
27,731元
S242416

002
動原通創意
印刷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5月31日
27,342元
S24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