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9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18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