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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駿安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3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鳯吉企業
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土城分行
112年3月31日


13,280元

ER281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