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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薪宇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謝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宏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蔡沛潔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
112年9月5日
9,314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