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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科德寶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rank Heislitz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自然人工草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泰山分行
112年9月30日
93,240元
F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