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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鳳
訴訟代理人
李雅琪
上列
聲請
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5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
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13年2月25日
6,120元
HA0002718
2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13年2月25日
59,100元
HA0002708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