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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訴訟代理人  李雅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13年2月25日
6,120元
HA0002718

2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13年2月25日
59,100元
HA000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