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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7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代  理  人  張菀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賴麗純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新分行
113年7月26日
2,000,000元
DL013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