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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7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代  理  人  林美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1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1
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陳萬富
玉山銀行
連城分行
107年10月25日

930,870元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