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陳文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8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泰山民營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78-NC-000000-0

100

002
泰山民營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