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事聲字第16號
異 議 人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