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事聲字第48號
異 議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雷明璋間更生事件,查
異議人即
債務人對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
聲明異議,
惟未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