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事聲字第70號
異 議 人 張綱維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6月30日之113年度司聲字第94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聲明異議,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