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順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楊恒美死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