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恩股)
關 係 人 朱○廷
朱○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一、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朱○枝「於民國93年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97年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點中之「3年」應更正為「7年」、「93年2月1日屆滿」應更正為「97年2月1日屆滿」。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此觀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
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所示部分之相關記載存在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