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亡字第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相對人A02
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