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呂林麗雲
呂清泉
相 對 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鴻明
相 對 人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見鴻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