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高泰山
林韋伶
一、
按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傑盛建設有限公司、曾豐佑間因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另請聲請人應補
正本件聲請假處分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111中什字第018號水塔新建工程是否已經新北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如已核發,使用執照之號碼應具狀載明,以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