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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洪慈頌  
代  理  人  高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仟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假扣押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代位求償等事件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05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