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OO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
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於
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姓名,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10444建號建物之
所有權部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