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2號
異 議 人 簡嘉宏即八號洗衣社
相 對 人 燿暘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2月19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46號裁定
聲明異議,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