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國銓
相 對 人 劉國英
陳楓謹
陳廷叡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85號),
聲請人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全字第二三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233號假扣押裁定准許之,因已無假扣押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該裁定等語。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23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陳彥君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