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彭家慶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鋒美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等監因聲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