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許名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