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高志瑋
相 對 人 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世易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石孟翰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