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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全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高志瑋  
相  對  人  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萍  
相  對  人  世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政  
相 對  人  石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以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元為相對人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世易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世易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於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元之範圍内為假扣押。相對人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世易科技有限公司如為聲請人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元為相對人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世易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世易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於新台幣貳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之範圍内為假扣押。相對人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世易科技有限公司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台幣貳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三、2欄中關於「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世易公司及世弘公司之財產於23萬6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世易公司及世弘公司之財產於236萬1847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