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蘇鈺娟
陳志尚律師
一、
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醫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提出勞動事件法聲請假處
分狀(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