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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林利華  

相  對  人  尚全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柒元至聲請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關於給付退休金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9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於114年9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會調解成立,兩造同意由相對人應分十二期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共26,907元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給付方式為: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115年9月10日止,第一期於114年10月10日給付2,267元,第二期至第十二期則於每月10日前給付2,240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未為聲請人提繳任何一期之勞工退休金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在卷可參信為真。又上開提繳之分期約定,相對人既未按期履行,則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提繳全部金額之26,907元,自屬有據。且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應提繳新臺幣26,907元至聲請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